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课堂考勤管理,创建管理学院优良学风,根据《广西民族大学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》〔2018〕208号和《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进一步严格本科课堂教学管理,加强教风建设的若干意见》〔2018〕235号文件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。
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堂学习,必须事先请假。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,均以旷课论。
第三条 请假统一使用由学院指定的模板《管理学院学生课堂教学请假条》。
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: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教学活动时,必须经任课教师审批(请病假须附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)。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以参加有关课外活动为由请假不上课,如确需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活动不能上课,需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共同审批,任课教师认同。
第五条 无故迟到、早退达到15分钟或累计迟到、早退2次,按旷课1课时计算。
第六条 各班级副班长负责考勤,考勤记录当堂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。
第七条 学院每周一通报上周各班课堂出勤情况。
第八条 各班主任根据通报情况,约谈旷课学生。
第九条 根据《广西民族大学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》规定,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—10学时者,给予通报批评;旷课11—2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旷课21—3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旷课31—4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旷课41—5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;旷课51学时以上者,经研究决定后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对于一学期内全勤的同学,在学期综合测评中给予满勤加分。
第十一条 各副班长必须恪守公平、公正原则,不徇私舞弊、不欺瞒包庇。学院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副班长予以表彰;对工作失责的副班长取消其考勤资格并视其失责程度给予相应处罚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行。
附件:管理学院学生课堂考勤请假条
